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3265号
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QQDH4Y。
法定代表人:洪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跃,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71089856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水城县龙场乡卫生院,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龙场乡街上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21745708767G。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卫生院长。
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水城县龙场乡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显谆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兴友
书记员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