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附**。
法定代表人:洪鸿,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江西坡轻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318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