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飞鸿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水城县坪寨彝族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3268号
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号附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QQDH4Y。
法定代表人:洪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跃,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城县坪寨彝族乡卫生院,住所地:水城县坪寨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21745708898C。
法定代表人:张忠城。
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水城县坪寨彝族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19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贵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学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高盛
书记员周遵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