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肖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中山,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总会计师,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勇,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办公室副主任,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晶,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以无鉴定机构,待找到鉴定机构后再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5元,减半收取3257.5元,由上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凡

审判员 柳冬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