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4民初90号
原告:牡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涛,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肖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勇,男,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牡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臣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邢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