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君,男,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000100116783。
法定代表人:刘伟波,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于杨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