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君,男,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000100116783。

法定代表人:刘伟波,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于杨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