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621号
原告:***,女,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园***1号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额伦路盛威大酒店办公综合楼A座。
法定代表人:田进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淖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