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系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岳六十五,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永泰城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梦霞,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忠,系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付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岳六十五、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后收取为1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乌日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