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126号
原告: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49号帝景苑综合楼营业房2单元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
被告:山东中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仇家村北首昌国路北邻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海宁。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永泰城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梦霞。
被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4-3-03012。
法定代表人:宋国忠。
被告:北京万腾华昊(建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办公楼3、4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原告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腾华昊(建平)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追加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中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腾华昊(建平)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09月2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被告山东中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腾华昊(建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05月27日,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壹张用于归还借款,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票据号码230819103606720200925733818084。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最终背书转让给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背书连续,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付。德州川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相关规定,向山东中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万腾华昊(建平)建材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克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