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1301号
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OPW1621U。
法定代表人:冯红芬,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梦霞,系董事长。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杨忠义,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杨忠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内蒙古皓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多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