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民终2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审被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配楼216-2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永泰城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德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