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0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东路学院大厦18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工业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目前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