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902民初6289号
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东路学院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526519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工业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5613490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7870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发包人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电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就设计修改工作内容及收费情况等予以明确。设计施工工作结束后,发包人结欠原告设计费78702元,经原告多次向发包人及被告催讨,被告以其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就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确认,即被告保证余款78702元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后原告根据承诺书内容继续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
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和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结欠设计费的应该是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2.被告仅就承诺书内容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在2015年1月30日已支付7万元,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还7870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补充协议、承诺书、工商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及被告提交的兴业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回单,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系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计人系原告,工程名称为“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电项目)”,工程内容为“委托原告承担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侨)工业园工程设计”;设计费总额188298元,本合同设计费分为四次付费,第一次付费47075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付清,第二次付费65905元,完成初步设计后五日内付清,第三次付费65905元,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交付施工图纸前付清,第四次付费9415元,在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5日内付清;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5年1月20日,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双方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单价5.8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465平方米,设计费总额188298元,但实际施工图建筑面积为55200平方米,根据设计单价计算总设计费应为320160元,考虑到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告免除20000元的修改设计费,最终设计费总额按317560元。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迟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148702元,剩余设计费总额的5%即15878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付清;2012年10月26日,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向原告转账47075元;2013年4月22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向原告转账65905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支行向原告转账70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按双方补充协议内容,余款78702元,保证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如因被告的原因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所有的经济损失均由被告承担。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狮虎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自愿为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设计费148702元还款义务,且原告也表示接受,双方就设计费支付达成合意,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仅在承诺书出具的当日支付7万元,余下设计费78702元应予清偿,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78702元及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月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浙江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870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起,月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由被告宁德狮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