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与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9民初5000号
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百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077219。
法定代表人:谭小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邱永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忙耕,男,汉族,1951年4月4日出生,系业主,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用代码11500109MB1958077L。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与被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江山业委会)、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承揽合同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辉,被告锦绣江山业委会的主任邱永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忙耕,第三人住建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维修改造款人民币4573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11栋、12栋、13栋和14栋共8台电梯因电梯控制系统、曳引机、机械系统等全面老化而不能满足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的需要。为进行上述电梯的重大维修改造,2019年5月在相关街道工作人员和业主监督下被告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原告中标,同意由原告进行电梯的维修改造。原告和被告向第三人查询了案涉楼栋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确认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足够支付维修改造费用。其后,被告依法提请前述楼栋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业主以签字方式投票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同意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维修改造。2019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8台电梯的重大维修服务签订了《电梯重大维修合同》。合同约定:1.维修改造总价为人民币1079754元;2.付款和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剩余70%在施工完毕经特检院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一次性支付)。等等。随后,被告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提交了审批所需全部资料。2019年6月24第三人同意了被告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019年9月22日,8台电梯经原告维修改造完毕,并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全部合格,全部电梯已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至今。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同时,第三人作为被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负有向原告支付维修改造款项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和第三人仍拒绝支付余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锦绣江山业委会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完全属实。1、锦锈江山小区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和第三人的要求完成了电梯的改造工作。2、维修改造资金的支付情况。2019年初,案涉锦绣江山小区11栋、12栋、13栋、14栋共计四栋楼8部电梯因使用多年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维修。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向第三人了解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余额情况、维修改造所需资金预算和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申请程序问题。查询结果是维修基金足够支付电梯改造预算经费。根据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政府物业专属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提供的书面数据,我们经过认真测算,锦绣江山11、12、13、14四栋楼共315户住户,总计共有房屋公共维修资金
1719823.63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本次电梯整改维护需要使用资金总额为1079754元。还剩下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余额640069.63元。但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照方案和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维修改造款的30%即322396.49元。维修改造完成后,第三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应当支付的剩余款项。经过业委会多次要求,第三人仅在2020年春节前支付了原告工人工资30万元,拖欠原告余额457357.51元至今。3、北碚区住建委应承担拖欠支付维修改造款的责任。4、本案被告不具有法人主体,系小区自治组织,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如被告在该案中承担给付责任则原告的维修款得不到保障。
第三人建委辩称,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三合梯公司和锦绣江山业委会,住建委并非合同当事人。三合公司要求住建委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成立。2、本案系民事诉讼,适用于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住建委依法代管和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二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住建委也未与三合公司建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义务。3、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住建委作为代管单位只是按照法定程序在实际交存的资金额度内拨付款项,若出现剩余资金不足,住建委则无法继续拨付。综上所述,住建委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第三人,三合公司要求住建委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作出《北碚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关于北碚区锦绣江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载明:北碚区锦绣江山业主委员会:2015年12月16日,北碚区锦绣江山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通过小区业主推选,选举出杨晓丽、邱永富等9名同志为北碚区锦绣江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主任:杨晓丽。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邱永富。北碚区锦绣江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任期五年,届满将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改选。等等。庭审中,被告陈述,2017年前北碚区锦绣江山业主委员会主任杨晓丽从小区搬走了,邱永富作为副主任履行了主任职责。
2019年6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电梯重大维修合同》约定,项目名称:锦绣江山小区,项目地址:北碚区牌坊湾11-14号,使用单位: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1、改造换件内容。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决定选用乙方未甲方北碚区牌坊湾11-14号锦绣江山小区8台电梯提供电梯重大维修服务。2、电梯改造内容及价格。8台电梯重大维修总价1079754元(其中11栋273764.40元、12栋278157.10元、13栋266483.20元、14栋261349.30元),详见合同附件。3、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付款及结算方式。重大维修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款(用于公司采购电梯配件所需)即323926.30元其中11栋:273764.40元×30%=82129.32元、12栋:278157.10元×30%=83447.13元、13栋:266483.20元×30%=79944.96元、14栋:261349.30元×30%=78404.79元。施工完毕经特检院检验合格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后,由甲方将剩余70%工程款一次性划拨到施工方账上,即755827.80元其中11栋:273764.40元×70%=191635.08元、12栋:278157.10元×70%=194709.97元、13栋:266483.20元×70%=186538.24元、14栋:261349.30元×70%=182944.51元。如因住户未缴纳大修资金的,造成工程款未按照重大维修合同进行支付我公司的,将由业主委员会代我司统一进行收取后,并支付个我司。另外合同对产品质量及后期服务、双方则热、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对案涉11栋1号电梯、2号电梯、12栋2号电梯、13栋2号电梯、14栋2号电梯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2019年9月22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对案涉12栋1号、13栋1号、14栋1号电梯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另查明,截止2019年9月22日案涉八部电梯最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总维修款1079754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案涉电梯维修款322396.49元,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维修款300000元,备注均为维修金。
证人谢忠丽作证陈述,证人系案涉小区业主,其参与了案涉电梯维修申请大修基金的流程,其与被告主任邱永富一起按照第三人的步骤及流程办理启动大修基金。2019年6月10日,证人到第三人窗口了解启动大修基金的事情,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就通过其手机QQ发给了证人几张投票册,该投票册载明了每一户的面积及分摊金额、缴费金额及本次缴纳金额、余额。当时没有人告知证人大修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涉电梯维修费。原告及被告认为证人证言事实。第三人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认为证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北碚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载明:2019年6月7日,被告作为申请单位《北碚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载明:施工单位为原告。本次应划拨金额:分两次划拨。1、维修合同签订后支付30%即322396.49元。2、特检院出具验收监督检验报告后支付剩余70%即752258.46元。合计1074654.95元。业主维修资金使用意见:2019年6月6日,经分别征求11栋、12栋、13栋、14栋业主意见,同意使用维修金对以上申请的工程项目进行维修等,该栏被告签章。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批载明:本次申请资料已初审,建议使用资金共计1074654.95元。分两次划拨。详见本次应划拨金额栏说明。注意此小区资金余额情况。2019年6月19日,被告初审人签字;2019年6月24日,被告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专用章。
庭审中,第三人举示其下属分支机构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出具的《关于锦绣江山11-14号物业专项资金的情况说明》载明:锦绣江山牌坊湾10号(非住宅)、11号、12号、13号、14号同为一物业区域,其所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一个账上。经核实,锦绣江山牌坊湾11号、12号、13号、14号原实际交存物业专项资金本金共计642532.85元,至今共有历史使用记录16次,财务实际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863961.45元,剩余本金金额-221428.60元。备注:锦绣江山牌坊湾10号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共计218284.92元。
还查明,《维修金使用签字表》(锦绣江山10-14号、16号小区)载明11-14栋本次使用总额、本次资金中心应划拨金额、本次使用前维护金余额、本次自筹维修资金金额及目前资金中心维修余额。该表列明了每户建筑面积、本次使用前余额、本次分摊使用金额、本次分摊后余额及业主签字栏。被告在该签字表上签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原、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电梯重大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电梯重大维修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与被告,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已经完成了其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原告电梯维修款。庭审中,被告对于尚欠电梯维修款457357.51元无异议,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电梯维修款457357.51元。对于被告辩称应由第三人支付的意见,因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其并无合同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电梯维修款457357.51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认为第三人未告知其大修基金余额及其已经足额缴纳了大修基金的主张,因该理由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457357.51元。
二、驳回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0.4元,减半收取4080.2元,由被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