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519号
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百科大厦**、2#。
法定代表人:谭小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重庆三合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真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