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永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振石永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额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6030,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清西街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逸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额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67342764XK,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一八四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陈白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额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额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647.25元。同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5406.69元,本案案款已全部扣划到账,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额河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四团支行3086××××09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2647.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德勇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