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永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献昉,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清西街**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逸波,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92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惠    君
审判员         武 一 飞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