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3民初3622号
原告: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57014139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3946893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会计,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芜湖耀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晓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