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1民初24337号
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坤。
被告:上海大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沛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江波。
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凌冰
审 判 员  常彩玲
人民陪审员  方少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