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6226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15号2幢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莫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娇
书 记 员 周逾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