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29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15号2幢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157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44,98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