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1283号
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51889C。
诉讼代表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帅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752460。
法定代表人:陈利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邵银银
审 判 员 胡忠焕
人民陪审员 王森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史炜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