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异50号
申请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2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MQ7H67。
法定代表人:戴望龙。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
代表人:俞建彪。
被执行人: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低塘街道帅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752460。
法定代表人:陈利青。
被执行人: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姚北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51889C。
法定代表人:杨召康。
被执行人:陈利青,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施小央,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陈利青、施小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函、邮件交寄单等证据。
经审查,2015年10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根据(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15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9年1月8日第9版)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33683404.93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2019年12月30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纺织品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科技金融时报》(2020年3月10日第A3版)刊登了“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33683404.93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将债权变更情况邮寄通知该案各被执行人。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转让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沁斯辰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陈利青、施小央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转让给****纺织品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纺织品有限公司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1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