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2民初833号
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人民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欢,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开远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云南开远市红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