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0241号
原告: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路48号14幢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72号B座7-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由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