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保546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14幢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