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

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4950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48(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凌宗栋。
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广鹤。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青沛
书 记 员 刘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