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591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政府1号楼110室-2248。
法定代表人:凌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岩,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颖,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广鹤。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泉丁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