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5440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镇政府**楼**-2248(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凌宗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美共创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