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48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欢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48。
法定代表人:凌宗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贸中心-25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并将被执行人天津金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11037元,执行中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