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433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48(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凌宗栋,经理。
被告:北京青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缘里中区5号楼1至4层。
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方国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卫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