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67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理人:余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践青,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海阔利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杜耀峰,经理。
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阔利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海阔利峰商贸有限公司给付28 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北京海阔利峰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北京海阔利峰商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 370元、执行费326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银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