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杠杆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195号
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2号2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晖,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杠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乙2号。
法定代表人:郑朝枝,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杠杆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玉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