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5598号
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2号2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2号楼北侧地下一层B113。
法定代表人:叶博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琴,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与被告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被告亿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兆公司支付城乡公司所欠施工款12007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300.5元(以1200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共计432天);2.判令亿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5267.7元(以1200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共计432天);3.判令亿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城乡公司与亿兆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该工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城乡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9年5月初,该施工项目因甲方原因停工后,城乡公司积极与亿兆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手续。2019年5月16日,城乡公司与亿兆公司签订《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在2019年10月1日前,亿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城乡公司支付所欠付工程款1200722元。城乡公司多次催促亿兆公司支付《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但亿兆公司迟迟不按期支付,依旧拖欠至今。故,城乡公司认为亿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城乡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综上,亿兆公司迟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城乡公司的合法权利,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城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亿兆公司辩称,不同意城乡公司的诉求,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亿兆公司不拖欠城乡公司工程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应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根据双方付款情况,亿兆公司应付进度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城乡公司将进度款与应付工程款混淆,按照进度款的违约条款向亿兆公司主张应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亿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城乡公司对工程没有交付也没有提交工程量计算,所以工程款的应付之日并未确定,亿兆公司不同意城乡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城乡公司(承包人)与亿兆公司(发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BF-2014-0214),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4号楼内装修工程;工程规模:3544.33平方米。二、承包范围:装修内容包含地面、墙面、天棚等装饰。三、签约合同价:153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800000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工期180天。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2发包人代表姓名:刘剑锟,发包人代表职务: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4号楼内装修工程的一切事宜。16.2本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7.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1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合同签订后,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额度为合同价的30%,其中包括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抵扣工程预付款的50%;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抵扣工程预付款剩余的50%。如果出现承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金额中不足抵扣时,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后续金额中继续抵扣,直至全部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21.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1.2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结算价款的3%。由甲方在施工合同中直接留取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内,如乙方履行了本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本质量保证金分两期无息返还。24.1发包人违约: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付进度款*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付款天数/365。该合同中并未载明签订时间。关于合同的签订时间,城乡公司主张为2018年12月1日,亿兆公司则主张为2019年1月。
上述合同签订后,城乡公司进行了施工。2019年4月24日,城乡公司退场,此时工程并未完工。关于退场原因,城乡公司称由于亿兆公司原因未经政府规划批准,当地政府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给城乡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城乡公司提交了《告知函》、《约谈纪要》、《限期拆除决定书》及现场照片。其中,2019年5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亿兆公司;违建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奥腾思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号楼101号;经查:亿兆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南南路8号院(奥腾思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号楼101号内部加建的夹层、分隔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决定:限亿兆公司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2019年6月26日,奥腾思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腾公司)作出《告知函》,载明:“亿兆公司:鉴于:一、我司于2019年5月接到开发区上级部门通知,园区内4号楼涉嫌违法销售行为,且将我司上述房屋冻结……现我公司将以下决定告知如下:……三、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四、停止对房屋的非法改造行为。”
亿兆公司对《告知函》、《约谈纪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告知函》的落款是奥腾公司,与城乡公司、亿兆公司均无关,与涉案工程亦无关。《约谈纪要》里面约谈事项提到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号,可见涉案工程是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发了许可证取得了规划许可,手续齐备,停工是因为当时北京相关部门对北京市场进行大整顿,亿兆公司不存在过错。亿兆公司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真实性认可,其称亿兆公司确实收到了该决定书,决定书是让亿兆公司限期拆除涉案工程,说明涉案工程之所以停工是由于政府规划政策变化,并非亿兆公司过错。
城乡公司提交了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付款委托协议》、施工图、现场照片,欲证明城乡公司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工程量在图纸上可以反映出来,图纸在建委进行了备案;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均系2019年8月1日签订,协议书中载明涉案工程未付款金额为1200722元,应付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其中,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载明:“发包人(甲方)亿兆公司;承包人(乙方)城乡公司;合同编号:BF-2014-0214(范本纸质);项目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4号楼内装修工程;工作内容:装修改造;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日;竣工日期:部分已完工;合同价格类型:固定总价合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4号楼内装修工程共列有11项,包括D座拆除专业、D座钢结构专业、D座钢结构加固、D座楼板专业、D座静力拆除、D座零星工程、D座土建专业、D座套内水电安装专业、D座监控安装专业、D座和一格律师楼新做样板间、D座误工费(停工、抢工、外事协调),备注:依据合同及报价清单,甲乙双方商议后的最终价,结算项目总价为3200722元,此价款不含税,开票税金另行计取;甲方累计付乙方工程款合计2000000元,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合计1200722元,双方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甲方欠乙方工程款的还款方式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前,银行转账,此价款不含税,开票税金另行计取。双方约定:1、除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200722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确认,并无异议;本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裁决。2、甲方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8号院4号楼内装修工程一层旧钢材由乙方处理,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3、本结算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发包人处盖有亿兆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叶震凯的签字,承包人处盖有城乡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余辉的签字。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所载明内容除“双方约定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的还款方式和时间2019年10月1日前,银行转账1200722.26元,逾期付款,按照施工合同27页47补充条款第‘4’小条执行”及结算项目总价多出0.26元之外,其余内容均与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一致,该协议书发包人处盖有亿兆公司的公章,承包人处盖有城乡公司的公章。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的《付款委托协议》约定:“甲方:亿兆公司;乙方:城乡公司;丙方北京华安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奥腾项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BF-2014-0214,以下简称‘原合同’),并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结算协议书,其中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1200722元。对上述事实甲、乙、丙三方均无异议,为了能更好的进一步履行上述合同的约定,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支付乙方上述结算工程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委托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款项1200722元。2、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款项1200722元。3、乙方同意接受丙方代甲方支付结算工程款项1200722元。4、甲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不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付款。”关于上述《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城乡公司称上述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均是在2019年8月1日份签订,签订日期载明为2019年8月1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列有违约金条款,亿兆公司对此不同意,故城乡公司又重新进行修改去掉了违约金条款,并将签订日期改为2019年5月16日;之所以将签订日期提前到2019年5月16日,是因为亿兆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将法定代表人叶震凯变更为叶震凯的父亲叶博原,城乡公司担心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无法找到叶震凯,故将签订时间提前到了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城乡公司认为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均为有效。
亿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关于施工图,亿兆公司称施工图记载的内容是对整个工程的计算,只有在工程全部完工才可以通过图纸计算工程量,但涉案工程在中途被迫停工,施工图无法体现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关于施工现场照片,亿兆公司称照片无法核实是否为涉案工程,根据照片内容显示,实际上墙的砌筑没有完成,这也证明了没有达到实际预算报告中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不可能是2900000元。亿兆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甚至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关于《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亿兆公司称:其一,该协议书中的工程及工程内容与涉案工程不是同一工程,也不是涉案合同的结算书,与本案无关;其二,城乡公司与亿兆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1月,但协议书中显示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与合同不符;其三,合同价款属于建设工程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是涉案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协议书中合同价格类型为固定总价,两者在结算方式上是完全不同的;其四,城乡公司与亿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其五,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而城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辉与亿兆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叶震凯在2019年5月22日还通过微信就是否进行结算确认工程量进行协商,在2019年6月份双方仍然就工程量的确认进行协商,所以双方不可能在2019年5月16日签订结算协议;其六,该协议书是当时城乡公司承诺向亿兆公司出借借款2000000元的情况下而签订,城乡公司要求亿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200000元,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正常的借款协议无法实现高额利息,于是城乡公司提出将利息作为工程款写到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亿兆公司还称在2018年8月20日其向城乡公司发送了借款协议及反担保协议,之后城乡公司将该协议书发给了亿兆公司,该协议书是双方就借款事宜与借款协议、反担保协议作出的一套合同,城乡公司承诺只要亿兆公司签订该协议其就打款,待亿兆公司签订之后城乡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亿兆公司打款,后城乡公司要求亿兆公司返还全部材料并当场撕毁,城乡公司提交的该协议书应在被撕毁的材料中,亿兆公司不清楚城乡公司为何将该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亿兆公司认为该结算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虚假的工程签证,协议中所涉及的结算工程与本案工程并非同一工程。亿兆公司还认为城乡公司存有亿兆公司的公章或存在私刻公章情形,虽在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叶震凯的签字,但在签字纸张背后没有任何凸起,而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协议书上的盖章模糊不清,且两份协议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城乡公司在证据目录中的陈述,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协议书已经作废,法庭应判定城乡公司对该协议书已自认作废,而不是两份协议书都有效。关于是否申请对《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亿兆公司的公章及叶震凯的签字真伪进行鉴定,亿兆公司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但其坚持认为叶震凯的签字是伪造的,亿兆公司的印章是城乡公司私刻的。
亿兆公司提交了城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辉与亿兆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叶震凯的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文件、预算总价文件,欲证明城乡公司提交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系虚假的;城乡公司制作的预算总价文件中预算总价与城乡公司第一次向亿兆公司发送的结算文件中的工程总额一致,如果城乡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款应是2996722.26元,但涉案工程中途被迫停工,很多施工内容没有完成,总的工程款不可能是《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上的金额;当时亿兆公司根据实际工程量和进度要求城乡公司进行确认,从而确定最终工程款,但城乡公司并未进行确认;2019年8月,亿兆公司在启动其他项目时资金不足,城乡公司提出可以借给亿兆公司2000000元,利息是1200000元,由于涉及到超高利率,借款协议无法满足城乡公司高额利率要求,城乡公司提出以工程款的方式将利息予以固定,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反担保协议以及名为“副本密云结算协议”,也就是城乡公司提交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但城乡公司并未借款给亿兆公司,亿兆公司只好将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全部撕毁,本案中城乡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就是那些撕毁的协议。其中,余辉与叶震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29日,余辉向叶震凯发送微信:“叶总:奥腾项目结算纸质版文件已给你,你审阅一下,办一个结算书,双方明确一下,我们就拆场了”,叶震凯回复:“于总这个是房产证不是结算书呀”;2019年6月30日,余辉通过微信向叶震凯发送名称为“报亿兆结算文件2019.5.22⑴⑴.pdf”的文件和名称为“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照片,并称:“叶总:这是别的工地,跟你项目一样的”。2019年8月2日,叶震凯通过微信向余辉发送名称为“借款协议.docx”、“反担保协议.docx”的文件,随后,余辉通过微信向叶震凯发送名称为“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照片及名称为“副本密云结算协议(2019.4.25)⑴.xls”的文件,并称:“叶总:把我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发我一下,还款计划及方式说清楚”,叶震凯回复:“好的”。2019年8月5日,叶震凯向余辉发送微信:“于总这个借款协议您看了吗?有没有需要改动的地方。如果有今晚我们通电话碰一下,明天上午我就要跟房主见面了,该定的就都定了,房主那边应该问题不大”。2019年8月10日,余辉通过微信向叶震凯发送名称为“借款合同终(叶震凯)修订版8.10⑶.docx”文件,叶震凯回复:“收到。下午我们碰一下。落实一下周一能不能打款”,余辉称:“潘总没有回话啊,有变化,潘总借100”,叶震凯回复:“啊那怎么办?不是说好200吗”,余辉回复:“说200,昨天看了现场,变了”。2019年8月18日,余辉向叶震凯发送微信:“你也可以给王总打电话啊”,叶震凯回复:“你问合适你是庄,现在确定了就是借200万还200万利息?不能再变了吧,最少得借3个月”。此后,双方并未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编制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的预算总价文件中包含《预算总价》、《单项工程报价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汇总表》、《单位工程报价表》等材料。《预算总价》载明的内容为:“建设单位:亿兆公司;工程名称:大兴奥腾思格玛D座装修改造工程(2019.5.20前完成工程量);预算总价:2996722.26元;施工单位:城乡公司。”城乡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确认。编制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的结算文件中包含《结算总价》、《单项工程报价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汇总表》、《单位工程报价表》等材料,其中《结算总价》所载内容与《预算总价》中记载内容一致。
城乡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及预算总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结算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在预算总价这页工程名称处明确注明了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在停工时城乡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996722.26元,双方在结算时增加了停工、抢工、外事协商费用200000元,这与结算价款一致,涉案工程系由于亿兆公司的原因被拆除,肯定会产生窝工和外事协商费用。而2019年6月30日余辉向叶震凯发送的是结算文件,双方真正办理结算的时间是2019年8月17日。城乡公司还称借款与涉案工程没有关系,签订借款合同后城乡公司向叶震凯控制的北京华安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账50000元,但由于该项目前期手续的不确定性,叶震凯的租赁协议没有办下来,项目终止没有继续进行。
关于已付款金额,城乡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亿兆公司已向其支付2000000元。亿兆公司则主张就涉案工程其已向城乡公司支付2200000元,其中的200000元是分两笔支付给了城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辉的弟弟余勇,该200000元是拆除工程的费用。为证明其主张,亿兆公司提交了余勇、余辉与叶震凯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在2019年5月21日叶震凯向余辉发送微信:“于总:关于你们内部追加工程款的事情,近期核算一下已完成工程量,等刘总回北京当面沟通剩余工程款多少钱,如何支付。关于现场拆除事宜,街道反复催促要求尽快按照要求拆除,明天您能不能帮忙配合一下”,余辉回复:“叶总:你也配合一下我们,赶紧再付10万进度款。我也挺难办,下面的不听话啊。”
城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城乡公司向亿兆公司索要的100000元是农民工工资,不是结清工程款。城乡公司还称亿兆公司所述的支付给余勇的200000元是拆除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城乡公司无关。
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拆除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就涉案工程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第二,就涉案工程亿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针对焦点问题,本院具体认定如下:
第一,就涉案工程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城乡公司主张双方在2019年8月1日签订了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了最终结算,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3200722元,亿兆公司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为1200722元。亿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称《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系双方为借款而签订,并不是针对涉案工程进行的结算。本院认为,其一,显示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内容除在欠付工程款1200722.26元的后面备注有违约条款及结算项目总价多出0.26元之外,其余内容与显示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内容一致。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均盖有亿兆公司及城乡公司的公章,且在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上还有亿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叶震凯的签字,亿兆公司虽不认可《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亿兆公司公章及叶震凯签字的真实性,但却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亦不申请对公章及签字真伪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本院对加盖的亿兆公司公章及叶震凯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亿兆公司针对公章及签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二,城乡公司自认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均是在2019年8月1日签订,并称由于亿兆公司不同意其上的违约条款,所以城乡公司才将违约条款去掉后,重新倒签了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从城乡公司的陈述来看,其自认双方就未付款金额并未在《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条款。城乡公司虽主张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均是在2019年8月1日签订,但却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系倒签,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其三,亿兆公司虽抗辩称《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这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并非针对涉案工程。本院认为,虽然《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类型与城乡公司和亿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但从协议书所载内容来看,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工程内容、结构类别等均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吻合,在亿兆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并非针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由其来承担,本院对亿兆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四,亿兆公司虽抗辩称两份《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不是针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而系双方因借款而签订的整套合同中的一份,但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在亿兆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所确认金额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系双方针对城乡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亿兆公司应按照《结算及付款协议书》所确认的未支付金额1200722元向城乡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就涉案工程亿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城乡公司主张已付款金额为2000000元,亿兆公司则主张已付款金额为2200000元。本院认为,就双方有争议的200000元,系亿兆公司向案外人所支付,庭审中亿兆公司自认该200000元是拆除费用,由此无法体现与涉案施工工程的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就涉案工程亿兆公司已向城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2000000元。
第三,如上所述,就涉案工程双方所确认的未支付金额为1200722元。对城乡公司要求亿兆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722元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城乡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城乡公司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因此,该日期后,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依照处理。关于利息的起止时间,本院依照《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城乡公司要求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城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城乡公司自认《结算及付款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城乡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考虑到本院已支持城乡公司所主张的利息,足以弥补亿兆公司的资金损失,故对于城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城乡公司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不影响本案处理,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200722元;
二、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00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城乡林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0元,由北京亿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