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10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2号2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221383。
法定代表人:高为国,经理。
上诉人北京城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北京富邦金鼎橱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北京城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杉
书记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