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东方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006号

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013室。

法定代表人:付伟华。

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