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006号
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1013室。
法定代表人:付伟华。
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