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6262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2号院JZ1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77189.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77189.22元的其他资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77189.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