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865号
原告:北京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1层0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500号15楼(名义楼层18楼)A+B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北京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