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泰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3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1幢3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满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3元,减半收取为37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8元,共计64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