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3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1幢3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满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3元,减半收取为37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8元,共计64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