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博瑞昆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652号
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8号联通大厦4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天津***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津燕
人民陪审员  宋 扬
人民陪审员  马志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安静
书 记 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