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1102号
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6号楼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恨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靖阳,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北京智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088。
法定代表人:李永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昊斌,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洋,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满族,北京智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杨淑兰
人民陪审员 吕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