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博睿昆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9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博睿昆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7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72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