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38号
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和鸿盈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