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督8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6号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波,男,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2号楼11层1122室。
法定代表人:司志平,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