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0452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 187 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 187
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秉浩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学君
书  记  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