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0452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 187 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 187
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秉浩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学君
书 记 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