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547号
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宏常源欧式构件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经营者:沈国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卫,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
法定代表人:司志平。
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宏常源欧式构件厂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宏常源欧式构件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宏常源欧式构件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宏常源欧式构件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 04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衡平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