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061号
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2085。
法定代表人:彭菲。
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院**楼**1122
法定代表人:司志平。
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