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8445号
原告:北京****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2号楼11层11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擂,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北京华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