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1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OODARN5M。
被告: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卧龙办事处三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834962234。
法定代表人:**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伏五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3552036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