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OODARN5M。
被告: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卧龙办事处三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834962234。
法定代表人:崔彦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伏五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35520365E。
法定代表人:陈瑞林,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网、北京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烨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恒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